2024-09-25 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诏安管理部 责任编辑:许晓虹
近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漳公积金〔2024〕43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再次优化。
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什么变化
一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
支持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住房
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若职工家庭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
三
优化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1.提高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额度
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额度,从“原住房总价款的60%”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
2.降低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原规定购买二手房最低自筹首付比例为40%,现调整为“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计算”。当前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为首套房首次贷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30%。
3.调整房屋总价款的认定标准
申请二手房贷款的住房总价款认定从“以计税价格为依据”调整为“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评估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4.调整购买二手房的办理时限
提取办理时限从“取得完税凭证后申请贷款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该套住房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报账该套住房自筹购房款,且报账的住房公积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
贷款办理时限从“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个月内申请”调整为“过户前受理审批”。
5.调整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流程
因贷款受理及审批时限调整至过户前,故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经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调整至房产抵押办理完成后补充,材料齐全时发放贷款。
6.二手房贷款过渡期办理规则
2024年10月1日前取得过户《不动产权证书》的,依据原二手房贷款办理流程受理。
案例解析
案例1:职工A在我市欲购买一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假设职工A有两个孩子,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7万元。那么王某职工A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由于职工A购买的是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可贷额度为57*(1+20%)=68.4万,因上浮后可贷额度不得超过目前漳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所以可贷额度只能为60万。又因职工A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所以最终确认职工A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5万。
案例2:职工A欲购买一总价款为80万的二手住房,属于其家庭首套住房,且其家庭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A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尚有30万元余额。假设根据职工A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其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元。那么该职工A家庭要如何办理呢?
根据原政策,该套住房需自筹资金为80×40%=32万元,如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30万追加首付款,那可贷款额度为80-32-30=18万元。
经过本次政策优化后,职工A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20%,那么他们的首付款要求为80×20%=16万元。如果职工A要全部提取公积金账户的30万余额,那么该职工A须先自筹首付资金30万元,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0万元用于报账该住房自筹资金部分。该职工A可贷款的额度为80-30=50万。如果该职工A的自筹首付资金为16万元,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6万元用于报账该住房自筹资金部分,此时该职工A可贷款的额度为80-16=64万,超过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须采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4万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A在贷款还款2个月后,可申请逐月冲还贷业务,若夫妻双方月缴住房公积金足以覆盖该笔贷款月还款金额,那么几乎可以实现“不花钱”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