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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4-03-14  来源:诏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许晓虹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2.23”居民住宅楼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企业宿舍楼、生产车间等场所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六、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粘贴醒目警示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八、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九、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十、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一、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诏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