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来源:漳州消防 责任编辑:许晓虹
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2.23”居民住宅楼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粘贴醒目警示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七、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九、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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