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6 来源:诏安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晓虹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诏政综〔2021〕14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详见附件)。
二、限制燃放时间:全年除特定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四(12:00-18:00)、除夕及前一天(22:00-次日04:00)、元宵节(全天至次日02:00);燃放时必须确保安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成员,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查处。
五、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4日起执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限为五年。原我县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诏安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共6条,包括了个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允许燃放时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对象的处理、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举报以及通告有效期等内容。
二、出台背景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
四、主要做法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成员,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查处。
五、适用范围
该通告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
六、有效期限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