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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02-06  来源:诏安政府网  责任编辑:许晓虹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诏政综〔2021〕14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详见附件)。

二、限制燃放时间:全年除特定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四(12:00-18:00)、除夕及前一天(22:00-次日04:00)、元宵节(全天至次日02:00);燃放时必须确保安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成员,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查处。

五、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4日起执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限为五年。原我县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诏安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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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共6条,包括了个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允许燃放时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对象的处理、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举报以及通告有效期等内容。

二、出台背景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

四、主要做法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成员,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查处。 

五、适用范围

该通告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

六、有效期限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