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来源: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沈子川
告知书
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使用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照明灯具,一律停用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市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