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7 来源:福建发布 责任编辑:许晓虹
A: 这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这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
A: 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统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一是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把数据质量贯穿于普查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加大宣传消除普查对象顾虑,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
三是科学普查,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范,把基础工作做细做实。
四是把握源头数据质量,加强普查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普查人员业务能力和调查水平,采用入户采集、自主填报、部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减少数据采集环节人为干扰,夯实普查工作质量。
五是严格数据审核检查,组织开展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六是依法普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及时曝光。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福建省统计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只能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尤其是不得作为企业征税、缴费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未按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