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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整!刚刚,漳州重大发布!事关你的房!

2023-05-15 16:04:13  来源:漳视新闻综合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黄钦娇  

近日,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印发
《<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补充规定》
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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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有哪些重要内容?
小编圈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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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住宅户型设计。

  充分吸收群众意见,在住宅户型设计上进行上位指导,取消廊内天井的设计形式;细化中心城区日照认定,精确指导住宅单体设计;鼓励设备平台采用隐蔽设计并集中放置,提升建筑外立面的整体性,兼顾美观与实用。


细化非机动车地库标准。

  我市住宅项目非机动车地下车库一般采用台阶式推行坡道,虽满足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L100-2015)规范要求,但实际适用性不强。为保障民众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小孩的使用安全,此次修订结合漳州市城区的电动车使用情况,在国标基础上,限定坡道形式,提高设置标准。


完善配套设施设置。

  为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从增加城市管理的“温度”出发,鼓励建设项目结合地下车库、地上室外走廊设置城市风雨廊,提升慢行舒适性;在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社区食堂,既为老、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餐保障,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


  此外,本补充规定还对细则其它条文进行了细化。


附:《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补充规定


一、《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施行之日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可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执行。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确需变更(涉及总平面规划内容调整、建筑风貌改变或其他重大变更)须按《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

二、古树名木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保护。

三、阳台所处功能空间开间范围内的设备平台,并入所附阳台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单个功能空间单独设置的设备平台,连续长度不应超过单个功能空间开间轴线的2/3,其中设置于厨房、卫生间或每套集中一处设置的设备平台可按开间轴距等宽设置,设备平台还应充分考虑后期设备安装和检修的安全。

四、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廊内天井,确需设置作为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内天井(采光井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光井:确需设置采光井时,每栋(座)住宅原则上应控制在 1 处并集中设置,且为同一层 3 户及以上共同使用。用于居住空间采光通风的采光井短边应不小于 8 米,仅用于非居住空间采光通风的采天井短边应不小于 6 米。

(二)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阳台、入户花园、绿化空间,花池、设备平台、结构板、防火挑檐、凸窗等附属构筑物,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面积。不得在住宅套内隔墙设置占用基地面积的类管道井等无用井道。

五、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探索未来社区建设发展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地块可试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项目建设(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和“试点建筑”)。但应在地块控规编制阶段予以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在《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实施前,未出让地块未明确能否建设第四代住房的,应在控规、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已出让的地块未明确建设第四代住房的,须经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同级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除客厅外其他地方均不允许挑空,挑空空间不应超过两层且只能挑空一处。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面积不得大于挑空空间所处最小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的 30%,超过面积按超出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挑空空间高度超过 2 层按挑空面积 2 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以此类推。

七、居住项目住宅部分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停车位(含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住宅配套总数 60% 设置于地面底层架空层、地下一层或符合消防要求遮蔽设施等室内位置。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应按非机动车车位数量50%比例配建于上述位置。

(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合理分区布点,满足分区内居民就近停放,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米内。

(三)非机动车库设置于地下一层时,应采用直线或L形坡道(坡道内径大于等于1.5米),不得采用折返式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米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得小于2.4米,斜坡坡度不得大于15%。坡道宽度应满足:当坡道式出入口为单向通行时,不得小于1.8米;当坡道式出入口为双向通行时,不得小于3.0米。

八、住宅建筑:

(一)新建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3 小时(旧城区2小时)

(二)对已编制日照分析的已批项目建筑产生日照影响时,应满足原批准的日照标准。

(三)对未编制日照分析的已建建筑产生日照影响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旧城区范围外:现状住宅原有效日照高于大寒日3小时的,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有效日照不低于大寒日3小时;当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冬至日 1 小时;若现状住宅原有效日照低于冬至日1 小时,则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原日照时间不减少)。

2.旧城区范围内:现状住宅原有效日照高于大寒日2小时的,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有效日照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当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2小时,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冬至日 1 小时;若现状住宅原有效日照低于冬至日1 小时,则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原日照时间不减少)。

对未编制日照分析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认定一览表


旧城区范围外

旧城区范围内

现状住宅原有效日照

大寒日 >3小时

大寒日 <3小时

冬至日 <1小时

大寒日 >2小时

大寒日 <2小时

冬至日 <1小时

规划日照标准

大寒日 >3小时

冬至日 >1小时

不恶化

大寒日 >2小时

冬至日 >1小时

不恶化

备注:旧城区范围详见原文附图,其他县区旧城区范围线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自行划定。

九、建筑工程竣工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否则,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无法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一)竣工实测未超出规定允许误差的:

1.建设项目内所有建、构筑物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围墙、门卫房、挡土墙及护坡、地下室等后退用地红线的实测退线距离小于规划许可但未超过 0.2 米的。

2.建设项目公建、市政等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差异比例未超过 3%的。

3.建设项目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差异(大于或小于)每层不得超过 0.05 米且实测建筑总高度误差不大于 0.5米的。

4.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退线距离、建筑间距小于规划许可未超过 0.2 米的。

(二)建设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的:

1.建设项目配建绿地和停车泊位的实测数量、面积减少或挪用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若数量、面积不变,但位置改变的,建设单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承诺的。

2.物管用房、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变配电等公共配套设施,若数量、面积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点差异比例要求,但位置改变的,建设单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承诺的。

3.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1%,其他项目(除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外)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要求实施,同时建筑总占地面积增加值不超出 500 平方米的。

十、居住小区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按照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配置标准配建社区食堂(城市餐厅),应设在一层或二层,并应设有独立对外出入口;配套服务半径原则上按500米设置一处,满足居民十分钟生活圈需要。居住街坊等规模较小的居住项目,可根据周边地块规划配套情况,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等用房设置。

十一、为提升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增加城市人文关怀,鼓励建设项目结合地下车库、地上室外走廊设置步行风雨廊。

(一)其中室外走廊同时满足以下条款,可认定为风雨廊:

1.独立设置于地面首层,不与主体建筑结构相连。

2.至少连接项目内2栋建筑出入口或与公共空间或市政交通(小区出入口)等连接并全天候开放。

3.有设置顶盖,宽度不大于 5.00 米,层高不低于 2.80 米、不高于 6.00 米。

(二)风雨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风雨廊,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风雨廊,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风雨廊,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不封闭的风雨廊,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风雨廊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三)风雨廊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风雨廊采用封闭设置,全部计算容积率。

2.风雨廊采用架空开敞设置,不计算容积率。

(四)风雨廊基底面积计算规则:

风雨廊设置为单排柱且无围护结构时,可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其余情况均需计算全部基底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