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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三月份,又有一批全国性新规正式施行,影响我们的生活。一起来了解这批新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奸淫幼女等严重情形最高可处死刑;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使用暴力或抢控方向盘入刑;高空抛物、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将入刑。 外逃贪官可适用缺席审判 自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细化。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启用 进入3月,市民看病就医也有新变化,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次调整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此外,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共119种药品被新增进入目录,不少独家药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患者的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教育惩戒新规明确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3月1日起施行,新规划定了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在学生存在不服从、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依照新规,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等。 清理取消水电气暖等不合理收费 3月1日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施行,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规收费。比如:供水取消接水费、报装费等开户费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等工程费;供电取消用电报装接入环节收取的移表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供气取消増压费、开户费等;供暖取消接口费、并网配套费等。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3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排污不能“任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严格规定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对无证排污等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