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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新闻网讯(王小敏)近日,诏安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与在押人员吴某某进行谈话中发现,吴某某脸色苍白,呼吸困难,精神状态很差。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检察院驻所人员立即要求看守所带吴某某去医院就医。医院对吴某某进行心脏彩超和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发现吴某有严重的冠心病,且有危及生命的可能。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考虑到治疗的及时性,驻所人员第一时间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经对吴某的相关案件材料和病历材料全面审查,认为吴某某病情严重,符合新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情节。且吴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与同监室的人员能和睦相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且有助其病情治疗。今年6月26日,驻所人员向诏安县公安局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获得了办案单位的采纳。吴某某取保后,马上住院治疗,使病情得到了及时控制,不致恶化。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诏安县检察院监所部门积极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不断探索实践,完善工作机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结合案件风险评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成本。今年以来,诏安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共对21起案件21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且全部获得相关办案单位的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