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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新闻网讯(杨惠锋)中年妇女刘某丽驾车撞人后,心中害怕,报警时不敢表明肇事者身份,案发后良心未泯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经诏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2日,刘某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44岁的刘某丽,在国道边经营一家汽车加水店。去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刘某丽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掉头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张某被撞飞,跌落到路边水沟。刘某丽借了朋友手机给家人打电话,让家人过来帮忙。后她又借用食杂店电话报警,但未表明自己的肇事者身份,心中害怕便谎称:“有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国道福昆线闽粤第一城路段摔倒于排水沟内,赶快叫人来抢救。”打完电话后,刘某丽返回现场,将摩托车推至店旁,改变车祸现场。等她丈夫将对方送上120急救车后,她在家休息了一会后,前往闽粤第一城打工。经鉴定,张某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丽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当晚,刘某丽在丈夫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调解,刘某丽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人民币28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刘某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丽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