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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新闻网讯(张美燕 吴惠煌)近日,县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8月13日,林某未取得驾驶证并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酒后从江滨公园欲回桥东中学住处,沿外马路向通济桥方向行驶,途径东西沈桥路段时与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0.1mg/100ml。9月14日林某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今年3月7日,尚在取保候审的林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西潭镇龙坑村欲回湖内林场家中,途经湖内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先后2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40.1mg/100ml、204.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其中1起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